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銷售使用過的車輛如何繳納印花稅

文章作者: 來一方財稅 | 發(fā)布時間: 2024-06-26 11:55:43

一、2022年7月1日以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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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2022年7月1日以前

銷售使用過的車輛如何繳納印花稅

《印花稅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11號)第二條規(guī)定,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:(一)購銷、加工承攬、建設工程承包、財產租賃、貨物運輸、倉儲保管、借款、財產保險、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;(二)產權轉移書據;(三)營業(yè)帳簿;(四)權利、許可證照;(五)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。

 

《印花稅暫行條例》附件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中“產權轉移書據”的范圍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、商標專用權、專利權、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,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。

 

《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(guī)定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1991〕155號)第十條規(guī)定,“財產所有權”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: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、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,以及企業(yè)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。

 

因此,在2022年7月1日以前(《印花稅法》實行以前),公司銷售使用過的車輛,屬于“產權轉移書據”,按照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。

 

二、2022年7月1日以后

 

《印花稅法》(主席令第八十九號)第二規(guī)定,本法所稱應稅憑證,是指本法所附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列明的合同、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(yè)賬簿。

 

《印花稅法》附件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規(guī)定,買賣合同,指動產買賣合同(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),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。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、土地使用權、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書據(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)、股權轉讓書據(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)、商標專用權、著作權、專利權、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。

 

因此,在2022年7月1日以后(《印花稅法》實行以后),公司銷售使用過的車輛,屬于“買賣合同”,按照價款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。

 

由于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,動產買賣合同的書立人中有個人的,那么該動產買賣合同不屬于征稅范圍,該動產買賣合同所有書立人均不繳納印花稅。如果公司將使用過的車輛銷售給個人,公司和個人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。

 

如果公司將使用過的車輛銷售給個體工商戶,雙方需要繳納印花稅嗎?

 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五十四條規(guī)定,自然人從事工商業(yè)經營,經依法登記,為個體工商戶。個人按民法典界定是包括個體工商戶的。因此,公司將使用過的車輛銷售給個體工商戶,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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